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大高委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重点做好在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启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引导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人须向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安排支部委员与申请人谈话。
第八条 在对申请人进行至少半年的考察后,党支部应召开党员会议,根据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的历史与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其中,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分别由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力的党员教授和党务干部来担任;其他教职员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分别由所在单位(部门)党员负责人和党务干部来担任。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对考察不合格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须经民主推荐。党支部组织相关党员和群众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查。民主推荐同意率低于50%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各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制定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以及必要的外调。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要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二级党组织要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学习材料,并做好辅导。无故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 支委会根据培养联系人意见、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发展预备党员人选,经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九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入党,并及时向党支部反馈。
第二十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校党委对直属党支部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二级党组织指派委员会委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审批2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在审批意见栏中须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应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1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