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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05-2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大高委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要对新入校的学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启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引导他们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五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须向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安排支部委员与申请人谈话。

  第七条 团组织对经过3个月以上考察的申请人进行民主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根据团组织推荐情况、申请人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的历史与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要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对考察不合格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须经民主推荐。每年年底,党支部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班级中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推荐。支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查。民主推荐同意率低于50%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各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制定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班委会成员和相关学生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要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无故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发展的预备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二)综合素质较高,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本科生基本素质和素质拓展测评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本科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含补考和重修)均已通过,本学期及上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无不及格情况,且一、二年级学习成绩测评排名达到本专业前30%,三、四年级学习成绩测评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研究生学位课考试均已通过。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曾荣获市级以上表彰,或对社会(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发展对象,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党委批准,其学习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发展预备党员前,党支部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班级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培养联系人意见、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研究确定预备党员人选,报二级党组织审查。民主评议同意率低于50%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入党,并及时向党支部反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校党委对直属党支部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二级党组织指派委员会委员、组织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审批2个以上的学生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在审批意见栏中须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条 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应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1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1次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预备期内,本科生预备党员必修课或限选课(研究生预备党员学位课)考试出现1门不及格,延长其预备期半年;出现2门不及格,延长其预备期一年;出现3门以上不及格或在延长预备期期间出现考试不及格,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决议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审批2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在审批意见栏中须注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能按期转正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和二级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报告制。

(一)二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如果遇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须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二)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准备情况上报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会议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

(一)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须在组织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要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管理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毕业离校前或预备党员转正后,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其学生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发展党员,保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的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发展党员。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每年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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